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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傳承想節稅,建議別再贈與房地產給子女了!盤點過去節省遺產稅8大方法,哪些不適用現在法令?

過去節省遺產稅的8大方法不一定還適用現在法令... 1. 壓縮資產價值

 

這是過去幾十年最常用的方法,透過房地產移轉,將應稅資產計算的價值壓低,而達到少繳遺產稅的效果。因為房地產的贈與或者繼承,因為沒有成交價格,因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房屋是用評定現值、土地是用公告現值為計算價值標準,因為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往往都低於市價,所以具備有資產價值壓縮的功能,可以有效節省遺產稅。

 

舉例來說:某棟房子市價3,000萬,但房屋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僅1,000萬,這房子在計算遺產總額時,不是用3,000萬計算、而是用1,000萬加入其他遺產之中來計算遺產稅,進而省下2,000萬遺產的應納稅額了 但需要注意:繼承或受贈房地產雖然可以節省遺產稅或贈與稅,但其未來出售時,取得成本是以繼承或受贈時的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這將導致未來出售房地產時的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將會暴增,而且多繳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或房地合一所得稅,可能大幅超越之前所節省的遺產稅或贈與稅,這是特別要注意的地方。 2. 善用分年贈與

 

善用每年的贈與,將有助於降低我們未來的遺產總額。建議一般民眾不僅可以善用每年244萬的免稅贈與,更可以透過超額贈與的部分,雖然可能要繳10%贈與稅,但比以後要繳20%遺產稅要來得省一半。

 

特別要提醒注意的是:不管分年贈與是在免稅額度內、或是超額贈與繳納10%贈與稅,贈與的財產不管是現金、股票、外幣、黃金、汽車、信託等都可以,但建議不要再贈與房地產給子女了,除非有其他的考量因素,就節稅的數字而言是不建議的。 3. 附有負擔贈與

 

想要快速贈與又不想多繳納贈與稅,可以考慮附帶有負債負擔的贈與,比如房地產市價3,000萬、公告現值1,000萬,若不想多繳贈與稅可以採用分年持份244萬贈與,雖然不用繳贈與稅,但需要耗時4年,此時就可以利用創造756萬房屋貸款一起同時贈與給子女,1,000萬扣除756萬附有負擔贈與。

 

實際贈與價值為1,000萬-756萬貸款=244萬,244萬剛好是免稅額贈與之內,就不用繳納贈與稅,而且一年內就可以一次過戶了,但這756萬貸款往後必須由子女自己償還才可以喔~ 4. 善用保險

 

可以善用「保險」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來有效降低我們的遺產總額:比如我們有8,000萬的遺產淨額,透過保險繳納3,000萬的保費之後,未來我們的遺產總額可能降低至5,000萬,而且稅率也降低至10%了。

 

但要注意要符合稅法及保險法的規定,才能真正有效做到節稅規劃,因為不是所有保險都是可以免稅的喔。 5. 善用信託

 

善用信託的功能,讓公正第三者的信託機構來為我們的資產把關,不僅可以有效照顧家人生活,透過分年贈與的信託也可以有機會節省未來的遺產稅,而且也不會有繼承權的糾紛問題。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信託其實並不是一個可以有效節稅的工具,透過信託移轉資產也可能會面臨遺產稅、贈與稅、及所得稅,除稅負外,信託確實是一個非常好的遺產規劃工具。 6. 善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

 

在一方配偶離世時,若離世配偶名下資產比在世配偶多的話,此時在世的配偶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取回差額的財產,這樣就能有效降低離世配偶名下的遺產,進而達到節省遺產稅的效果。但這個請求權必須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動提出來,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主動幫我們試算。 7. 隔代繼承

 

爺爺、奶奶的遺產,其實也可以透過移轉給隔代孫子輩的方式,避免第二代子女繼承了第一代的遺產後,又將面臨轉移給第三代孫子輩的複雜稅務問題,所以可以考慮慢慢、直接贈與、或用遺囑方式,轉移資產給第三代子孫而非第二代子女。 透過信託與保險可能又比現金、房地產的贈與更好,因為孫子輩年紀小也不會管理現金資產、房地產贈與當心會有十倍、百倍奉還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問題,也要當心被國稅局因年紀小卻擁有高額資產而遭查稅,將贈與給孫子輩的資產放進信託、或保險是個非常不錯的選擇。 8. 以公司名義持有資產

 

過去30年來,大家都習慣學會開公司來節稅,不僅可以從公司帳務上下其手,過去投資房地產也並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更加速民眾開立公司來投資房地產的熱況。

 

但在房地合一2.0實施之後,公司法人投資房地產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了;不僅稅率只有45%、35%、20%的3級稅率,少了個人投資的15%稅率,而且也無法享用自用住宅使用的優惠稅率,並且新推行的平均地權條例又規定私法人投資房地產須採許可制且五年內不能轉讓出售,所以用公司來節稅的效果已經越來越小,甚至有可能還要繳更多稅,所以若是一般簡單的資產結構,則不建議用公司來處理資產。 1. 壓縮財產價值    (雖可省遺產稅,但要擔心十倍奉還所得稅)

2. 善用分年贈與及婚嫁時贈與    (免稅額及超額贈與)

3. 附有負擔贈與

4. 善用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不是所有保單都適用)

5. 善用信託 

6. 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7. 隔代繼承    (少繳一次遺產稅)

8 以公司名義持有資產(房地合一2.0以後,公司持有房地產反而稅額更重) 作者_朱家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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