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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信託設立概覽

已更新:2020年11月23日

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高淨值人士開始認識到他們需要在財富和繼承計畫事宜上採取深思熟慮的策略。將家族企業延續在後代的手裡是中國企業家關注的另一個主要問題。此外,更高的監管和稅收要求正在加重有效管理財富的成本。然而信託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方式之一。換句話說,在遺產規劃、資產保護和稅收減免方面,信託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



離岸信託的好處


離岸信託是指在避稅天堂內成立的信託,集“離岸”與“信託”的優點于一身以達下列目的: 一、保障資產免受不可預知的情況影響:如法律訴訟、破產、債權人追索、合法或不合法的強佔,政治局勢的不穩定等; 二、確保財產按照信託人的意願進行分配,避免政府干預、強制繼承權、遺囑檢查,免除遺產承辦手續及費用,免付遺產稅; 三、避免財產繼承可能導致的家族財產的分崩離析,保全家族財富,延續家族企業; 四、離岸區域的司法制度非常完善且高度獨立,私隱性極高; 五、免稅的環境使投資收入及資產增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增長,具有更高的回報率,是稅務規劃安排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考慮在何處設立離岸信託時,最好先熟悉不同離岸司法管轄區的信託法規。下面,我們選擇性地提供了主要離岸目的地的主要信託法律條款。

紐西蘭

在紐西蘭建立信託一般不需要註冊,除非該信託擁有土地或者物業資產,在這種情況下,信託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記錄。 對紐西蘭的受託人沒有持牌要求,對紐西蘭信託擁有非居民受託人沒有限制。不過,至少有一名受託人必須是新西蘭的受託人。 2007年紐西蘭所得稅法規定,在信託建立到最終分配之間,外資信託的財產授予人必須不是紐西蘭的居民。外資信託的受託人不需要就信託的海外收入繳稅。但是,國內信託的受託人需要就其全球收入繳納稅款。 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是或者可能成為紐西蘭的居民,這不會影響外資信託稅收中立的身份。在信託建立後,紐西蘭的法律同樣允許財產授予人成為信託的受益人。 紐西蘭法律允許信託協議下擁有託管受託人及管理受託人。這種安排對中國的財產授予人是有利的,他們可以指定一個“僅僅 負責執行”的託管信託人,他們根據中國大陸的執行受託人給出的指令進行管理。鑒於財產授予人居住在紐西蘭以外的地區,該信託仍然可以被視為紐西蘭的外資信託,並且保留其在紐西蘭的稅收中立地位。

香港

根據香港的法律,信託是私人的安排。因此,香港的信託無需進行登記,建立信託安排只需要財產授予人、受託人及任何其他有關同意即可。在香港,對受託人的居住地沒有要求,對受託人的身份也沒有其他限制。 香港沒有資本利得稅,也不徵收贈與稅。因此,內地居民在香港建立信託持有內地資產,無需繳納稅款。然而,通過贈予或者出售轉讓香港房地產或者香港證券需要支付印花稅。而持有香港資產的大陸信託可能會被 徵收此印花稅。

馬爾他

馬爾他的信託可以通過口頭或其他協議進行創建。在馬爾他建立信託,沒有法定限制、沒有手續、也沒有登記的相關要求。這意味著信託的建立相對較為容易。 根據馬爾他的信託和受託人法(於2004 年進行了廣泛的修訂),受託人可以是其管 理的信託的一名受益人,前提是該信託還有 其他受益人。但是,受託人無權從受益人的身份中賺取利潤,並且應避免引起利益衝突的情況。 根據馬爾他的法律,只能有兩種類型的受託人:經過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授權的專業受託人和私人受託人,後者必須與財產授予人有關聯、或者與財產授予人相熟10 年以上。 雖然私人受託人不需要從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那裡獲得授權,但是需要使用存放公證處的服務,來保留他們管理的信託的記錄。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持牌受託人無需在馬爾他獲得額外的授權。他們所要做的只 是在受託關係開始前至少45 天的時間內通知馬爾他金融服務局他們將在馬爾他成為 受託人。 馬爾他信託及受託人法同樣承認根據其他國家法律建立的信託。

百慕大

在百慕大,只要簽署了信託檔並且財產授予人將資產轉移給受託人後,信託就能夠被建立。此外,在百慕大建立的信託不需要註冊,除非信託中的資產包括百慕大的土地。 受託人也不需要是百慕大的居民,對受託人的身份也沒有限制。然而,我們建議對那些計畫在百慕大建立信託的中國人來說,他們應該至少有一名受託人是百慕大的居民,以確保在需要時百慕大的法院可以接受 信託所屬的司法管轄地。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百慕大的受託人管理的信託持有非百慕大貨幣或者非百慕大房地產資產,他們無需繳稅。根據2008年的 百慕大印花稅修正法案,擁有房地產或者當地貨幣在內的百慕大資產的信託需要交納印花稅。

開曼群島

在卡曼群島建立信託沒有具體的流程或者監管要求。只要財產授予人和受託人簽署信託檔並且財產授予人將初始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信託就能夠建立。在開曼群島建立信託不要求當地居民作為受託人,對受託人 的身份也沒有任何限制。 開曼群島沒有直接稅收,受託人、財產授予人和受益人都無需支付所得稅、繼承稅和其他與信託收入相關的稅收,無論他們是不是開曼群島的居民。對大多數信託來說,唯一的費用是信託建立時需要支付約50 美元。為了進一步保護資產,信任可以被註冊為“豁免信任”,這意味著在長達五十年的時間裡,開曼群島實行的法律不會對信託中的任何資產或者收入徵收任何收入或者資本利得稅。在開曼群島,只有不設受益人的信託可以被註冊為豁免信託。

科克群島

外國人在科克群島建立的信託基金必須進行登記。必須通過科克群島持牌受託人公司進行外資信託登記的申請,在信託各方就信託的條款達成一致並且提供所有相關的資訊後,相關註冊流程通常需要一天的時間。注 冊一個信託的費用是200 美元,而每年註冊續期的費用也相同。持牌受託人公司就註冊信託收取的費用會根據每個受託人公司的費率而有所不同。 在科克群島建立的外資信託應至少有一名受託人是科克群島持牌受託人公司、科克群島公司或者是在科克群島註冊的外資公司。只要根據上述受託人類型其中之一建立信託,對擁有非居民受託人沒有相關的限制。 只要在科克群島建立的外資信託繼續保持外資信託的註冊身份,該信託的任何外國受託人和所有其他各方都不需要交納任何形式的稅收。如果科克群島的居民從科克群島的信託或者建立在其他地方的信託中獲得收 入,他們需要交納相關的稅款。

美國

在美國建立信託相對較為容易,只需要一個財產授予人、一個受託人和信託條款。在信託建立時,信託未必需要由財產授予人提供資金。在建立時,信託無需在任何辦公室進行登記或者註冊。 美國信託的受託人必須是美國居民。非美國居民只能與美國居民一起作為共同受託人。對擁有非居民受託人沒有限制。 美國的信託及其受益人的稅項取決於信託是否被認為是美國信託還是外資信託,以及信託有關的重要決定是否由美國的居民做出。美國信託需要就全球收入繳納聯邦所得稅和州所得稅。而外資信託只需要就來源於 美國的收入繳納聯邦稅。 就美國稅收而言,僅僅當信託在美國建立,並且包括分配安排在內的重要決定由美國居民做出時(或者由已經申請美國永久居住權的個人做出、或者這個人在過去的三年中在美國居住至少183 天,其中包括當年的 31 天),這個信託才會被認為是美國的信託。 除非一個人在所得稅的意義上變成了美國居民,他或她無需就信託的非美國收入進行繳稅。然而,只要他或她成為一個美國公民或居民,這個人將就其對信託的貢獻進行繳稅,不管他或她是否從信託中收到任何分配,也無論信託收入的來源。 對那些選擇美國公民權的中國公民來說,他們可以通過確保對信託有關的決定擁有很少或根本沒有實際控制權,來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如果信任的結構允許財產授予人改變分配形式,控制投資並且有權撤換受託人,那麼信託將被視為財產授予人的財產,並且徵收相應的財產稅。 那些保留中國國籍的人將就他們位於美國的信託支付最低的稅款,但是當信託向美國居民或者公民進行分配時,將支付相應的稅款。為了幫助信託的受益人避免收入或贈與稅,信託的設置應該規定具體的財產將在 未來的一個時間點分配給受益人,分配不超過三個階段,或者信託的條款規定分配的收入可以來自信託以外的來源。

澤西島

根據澤西島的法律,不要求註冊信託檔。因此,在澤西島建立信託只需要受託人簽署相應的書面聲明,而不需要財產授予人出面作為這個工具的參與方。 在信託中,所有來自澤西島外部的收入都是免稅的。此外,澤西島不徵稅任何利得稅、贈與稅和繼承稅,對信託也不徵收任何形式的資本稅。然而,當澤西島的居民收到來自信託的收入時,個人將需要支付澤西島 的所得稅。 在澤西島,財產授予人可以是受益人。在某些情況下,他們也可作為信託的共同受託人。財產授予人不能是信託的唯一受託人或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馬恩島

在馬恩島建立信託沒有登記或者維護的要求。需要的僅僅是對可辨認財產加以信託條款,這意味著只要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信託通常就能夠被建立。然而,慈善信託需要在馬恩島總註冊處進行登記,獲得應稅收入的信託應該在所得稅部門進行登記,而涉及養老金計畫的信託應該在保險及養老金管理局進行登記。 馬恩島的法律不要求受託人持牌或者在馬恩島註冊作為信託合法的先決條件。此外,在馬恩島的法律體制下,也沒有通用的規則禁止非居民受託人的存在。 非馬恩島的居民受託人和馬恩島的居民受託人都不需要就支付給非馬恩島受益人的非馬恩島來源的收入承擔稅收責任,但是他們可能會需要就馬恩島來源的收入進行繳稅。當信託的受益人包括馬恩島居民時,也 有可能需要支付稅款。 選擇信託的成立地其實就是選擇信託適用的法律。不同的地區,對於信託也會有其特色的規定,以滿足委託人不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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