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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修法後 資誠籲家族企業先盤點五大傳承重點

行政院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擬制遺產)的課稅機制。資誠指出,這次修法雖未提高遺產稅稅率,也未改變擬制遺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原則,但重新調整稅負負擔對象,將影響家族企業股權傳承及高資產家族的財富傳承規畫,建議及早盤點五大傳承重點。


行政院此次通過的修正草案,內容與財政部今年1月預告版本大致相同,主要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修法,後續仍須送立法院審議。


修法重點包括擬制遺產相關遺產稅改由受贈人負擔、拋棄繼承不再免除受贈財產所衍生的遺產稅、同步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新增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認權屬財產的補申報機制、取消申請分期繳納須達30萬元以上門檻,以及增加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及贈與稅的彈性措施。


資誠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會計師李南漢表示,本次修法最大的變革,是明確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雖然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相關遺產稅將改由受贈人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負擔,不再由其他繼承人共同承擔,即使受贈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仍須就受贈財產所對應的遺產稅負繳納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也設有過渡規定,自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2024年10月28日)起至修正條文施行前一天止,如發生被繼承人死亡且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案件,也將適用由受贈人負擔相關遺產稅的新規定。


李南漢指出,這次修法並未提高遺產稅稅率,也未改變死亡前2年內特定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基本制度,而是重新調整稅負歸屬及負擔方式。對家族企業而言,許多股權接班規畫都是透過生前贈與逐步移轉經營權或所有權,修法後若企業股權是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下一代,即使後續安排拋棄繼承,受贈人仍可能成為應負擔遺產稅的納稅人,因此既有的傳承規畫可能需要重新檢視。


李南漢建議,隨著修法方向逐步確立,企業主及高資產家族應及早盤點五大傳承重點,包括近年已完成或規畫中的股權贈與安排、家族持股與控制權架構、傳承可能產生的稅負及資金需求、遺囑、信託及保險等傳承工具配置,以及家族治理與接班規畫是否需要同步調整,避免未來因稅負安排與家族成員權益分配不一致而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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